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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证券资产评估主要执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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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证券资产评估主要执业问题

来源:
中国证监会发布2020 年度证券资产评估市场分析报告
发布时间:
2021/10/08

本报告对 2020 年资产评估机构处理处罚和证券评估机构执业情况进行了分析,发现存在主要问题如下:

(一)盈利预测依据不充分

一是盈利预测依据资料缺失。如仅取得了盈利预测表,未取得其他依据资料,直接认可管理层预测金额。二是未对盈利预测关键支撑资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如未对重大合同或者意向协议的真实性、实际执行情况进行核查。三是预测趋势和历史情况矛盾,未进行分析。如某汽车企业销售单价预测数据存在和历史销售单价走势、国家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退坡政策预期等不一致的情况,未对上述差异原因及合理性进行分析。四是预测参考历史数据,但是未对历史经营的重大变动情况进行分析。如某年经营情况较前两年发生较大变化,未分析当年经营情况出现较大变化的原因,未分析是否因偶发性业务所致及对收益的影响。五是重要评估假设不合理。如截止 2018 年末,某汽车企业累计应收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 14.14 亿元,2019 年预计可收回 6 亿元,尚有大额补助不能及时收回,评估假设“国家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款能够及时发放,企业营运资金周转情况得到有效改善”不合理。六是收益年限预测缺乏依据。如某商誉减值测试项目收益期确定为 10 年,但是资产组主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均超过 10 年,且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收益期均为永续期。

(二)折现率披露计算不规范

一是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评估类第 1 号》要求不一致。如部分项目无风险报酬率未选取 10 年期及以上的国债利率作为参考,市场风险溢价参考了中国之外的其他市场;未完整披露折现率的计算过程,重要参数的取值、计算方法,以及数据来源。二是具体参数的计算方法不一致,差异较大。如评估基准日相同的国内项目,不同证券评估机构无风险报酬率的取值差异可达 1.56%,市场期望报酬率的取值差异可达 2.15%。三是选取计算有错误。如各母子公司分属不同细分行业,却采用了相同的折现率进行计算;对评估标的采用股权自由现金流进行评估,考虑了预测期间不同年份的不同新增借款金额,但未考虑融资情况对未来年期折现率的变化的影响。

(三)核查验证不到位

一是未核查评估对象真实性。如某债权评估项目,未对债权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核查。二是未进行必要的监盘、访谈等工作。如未对主要资产进行监盘,未对主要管理人员进行有效访谈,未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函证,对未回函客户实施替代程序不足。三是未核对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如使用的财务数据和审计报告的数据差异较大,未予以关注。四是对产权瑕疵或重要诉讼未关注。如标的公司部分无形资产尚未办理权利人名称变更手续,部分域名未进行备案,未进行分析、记录。五是独立性核查不到位。如独立性评价时间晚于项目开始时间,评估人员、专家未进行独立性评价或在独立性自查表中签字。六是存在签字评估师、审核人员未参与实质工作的情形。如项目负责人和复核人均未实际参与业务。

(四)评定估算有错漏

一是评估方法不合理。如对资产组可收回金额进行评估,只采用了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法,未采用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方法,且未充分说明理由。二是关键参数选取不合理。如某市场法评估项目中选取阿里司法拍卖平台的 14 次股权交易成交价格作为可比参照,未考虑同年该股权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存在 318 次交易记录。三是数据明显异常未发现。如评估标的公司提供的其在某平台的视频单集平均播放量大于单集最高播放量,而评估人员未关注到平均值大于最高值的异常情况。四是计算有错误。如采用市场法计算结果时,错误的将股权(净资产)价值和资产组价值等同,未进行调整。

(五)报告披露不完整

一是评估报告披露不完整。如采用市场法评估时,资产评估师对可比交易案例的财务指标进行了调整,但评估报告中未披露相关调整事项和调整依据。二是评估报告披露存在错误。如报告列示的可比公司包括某家公司,但评估人员实际采用另一家公司作为可比公司。三是评估报告披露引用准则已废止。如报告中相关准则引用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7〕31 号)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7〕32 号),而两项准则在评估时已废止。四是披露要素不齐备。如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中未披露标的公司历史财务资料的分析总结等。

(六)评估底稿不完备

一是评估过程记录不清晰。如市场法可比公司选取过程未见记录。二是底稿内容不完整。如盘点记录表没有盘点人员签字,访谈记录没有被访谈人员签字。三是底稿记录有错误。如底稿中记录内容为别的模板数据,和项目实际情况不符。四是部分底稿未签字。如资料提供方未签字或者盖章。

(七)内部控制不完善

一是业务承接不规范,未合理识别证券服务项目。如某项目评估标的属于上市公司的资产,而评估机构将其作为非证券服务业务承接。二是评估合同不完整。如评估基准日变更,未按照约定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三是审核、风险评价有缺失。如签字评估师在未对质量复核人提出的复核意见予以充分回复的情况下,仍出具评估报告。四是个别项目人员违规买卖股票。

上述问题反映出部分证券评估机构疏于质量管理,未能按照统一标准复核评估工作;部分资产评估人员缺乏执业谨慎及专业胜任能力,未能按照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监管规定执行资产评估业务。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强化对证券评估机构及其证券服务业务的监管,通过现场检查、专业联系和专业培训等方式切实督促证券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人员勤勉尽责、规范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