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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应注意房地产评估过程中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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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应注意房地产评估过程中的要点

来源:
中都国脉
发布时间:
2021/12/17

第一,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评估。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实际勘查后,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综合考虑,进行评估。

第二,应当对初步初步评估结果进行公示。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同时,房地产评估机构还有解释说明的义务。公示期间,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第三,房地产评估机构应该制定评估报告。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值得注意的是,评估报告应该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评估机构公章。

第四,评估报告应当注明有复议的权利。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