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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在征收过程中如何进行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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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在征收过程中如何进行价值评估?

来源:
搜狐网
发布时间:
2020/04/07

首先,针对同一征地项目的征地房屋补偿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征地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评估机构共同承担。如果是同一征地项目的征地房屋补偿评估工作需要由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协商不成的,由区征地事务机构指定。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评估机构就评估技术路线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其次,选择评估机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在评估机构名单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张贴公示的评估机构名单中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在张贴公示的评估机构名单中进行投票,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以得票数多少的顺位确定评估机构,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的确定,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邀请公证机关公证。区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将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单在征地范围内予以公告。区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向受托的评估机构提供征地范围内经公布的房屋调查结果,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物、构筑物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

最后,被拆迁人要积极配合评估机构的工作。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评估师和从业人员对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房屋状况,拍摄反映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区征地事务机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和评估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应当协助评估师对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如果,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不提供资料、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查勘,致使房屋评估无法进行的,评估机构可参照同区域、同建筑类型的房屋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