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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市场价值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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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市场价值的适用性

来源:
资产评估直通车
发布时间:
2020/08/04

市场价值定义中所涉及的概念要点,在评估实务中可能为真(例如自愿买方、自愿卖方、各自独立、不受强迫、正常营销等),或可以假设为真(例如信息充分、谨慎行事等)。这些假设具有合理性,因此市场价值在评估实务中广泛应用。

然而,市场价值成立还需满足一定的价值前提。是否所有的资产评估业务都满足市场价值要求的价值前提,需要进一步分析。

1、市场价值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适用性

企业价值评估主要涉及股权收购、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经营业务整体交易、清算、财报目的评估等。其中,以股权正常交易(例如股权收购、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经营业务整体交易等)为目的的评估占企业价值评估业务的绝大多数。

当前我国股权交易的公开资本市场以及场外市场规模日益增加,市场交易活跃,满足市场价值定义对交易市场公开性、竞争性的要求。同时,评估师在运用收益法、市场法、资产基础法时,所涉的折现率、可比交易的价格、单项资产的重置价格等评估参数均取自于市场,符合市场价值是我国评估实务中常用的价值类型。然而,由于不满足最高最佳使用价值前提,且某些情况下市场参与者无法改变企业的经营方式,因此小编认为市场价值在某些情形下并不适宜作为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价值类型。

首先,作为评估对象的企业权益,评估师或市场参与者均难以判断什么是其“最高最佳使用”方式。企业组织是为提供特定的产品或服务而组建的经济实体,是人力资源、财务资源、实物资源、无形资源等多种资源的整合与协同,不同企业之间的资源、商业模式和管理制度存在极大的异质性。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评估师无法判断当前状态是否为“最高最佳”的状态,以及何种状态才是“最高最佳”。因此,企业价值无法满足IVS定义的“最高最佳使用”市场价值前提。

其次,公开资本市场上的股票价格代表了企业股权的市场价格,但却不能等同于企业的“市场价值”。公开市场中的企业股权已经证券化,市场参与者以财务投资人身份参与企业股权交易,他们并不能改变企业战略及经营模式(从而实现“最高最佳”经营),只能基于其对企业以当前经营模式、盈利能力等状态继续经营下去的情形进行价值判断,并在股权交易博弈中形成股票市场价格。换句话说,即使资本市场为强式有效市场,股票市场价格所反映的价值内涵也仅是“持续经营价值”,而不是“市场价值”。因此,基于可比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评估的价值(即市场法中的“上市公司比较法”),其价值内涵也应当为“持续经营价值”,而不是“市场价值”。

第三,资产基础法无法评估企业不可辨认资产的价值,在对具有“轻资产”特征的企业、具有行业领先优势的企业进行评估时,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往往与市场法、收益法的评估结果差异巨大。由于资产基础法的评估对象实质上是企业单项资产权益,且没有涵盖企业的所有资源,因此不能将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论与收益法、市场法的评估结论定义为同一种价值类型,更不能定义为“市场价值”。

2、市场价值在无形资产评估中的适用性

根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无形资产评估业务中87.7%采用市场价值类型。然而,由于难以确定最高最佳使用以及不存在IVS所定义的“市场参与者”,无形资产亦不适用于市场价值类型。

首先,无形资产区别于有形资产的特征在于:资产经济效益产岀边界不确定,取决于无形资产所作用的资产规模或业务规模。在目标无形资产按照当前用途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评估师往往难以判断当前使用状态是否为“最高最佳使用”状态,或者怎样改进才能达到“最高最佳使用”。

其次,正因为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产出边界取决于所作用的资产或业务范围,因此在评估无形资产价值时,评估师无法站在一个典型的“市场参与者”视角进行评估,因为每一个交易参与者(企业或个人)所拥有的资产或业务规模各有差异,无形资产交易中不存在典型的“市场参与者”,评估师必须结合特定交易方对目标无形资产进行评估。

与企业权益的价值评估一样,IVS在阐述“资产准则一无形资产”的价值类型时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无形资产评估除了使用IVS104中所定义的价值类型之外,还需要由实体或组织(entities/organisations)定义价值类型,评估师有责任理解并遵循与所定义价值类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指南。

因此,如果需要在无形资产评估中应用市场价值类型,需要对市场价值的前提进行说明:(1)当无形资产正常使用或经营的情况下,将当前使用方式假定为“最高最佳使用。(2)在评估市场价值时说明无形资产发挥作用的业务规模。换句话说,无形资产的市场价值并不唯一,而是因其所发挥作用的业务规模不同而异。

3、市场价值在机器设备评估中的适用性

机器设备的功能、产能、使用方式通常较为确定。当机器设备正常使用时,当前状态可视为“最高最佳使用”。如果评估师基于市场参与者视角,在重置成本参数从公开市场获得、实体性贬值考虑设备的实际使用和维修状况、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率参考市场同类机器设备的情况下,评估价值内涵可定义为市场价值。

IVS特别强调在评估报告中披露机器设备的价值前提,在“在用”、有序清算和强制清算等不同的价值前提下,价值内涵和价值金额均不相同气我国《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要求评估师明确机器设备评估的假设:继续使用或变现、原地使用或移地使用、现有用途或改变用途使用,本质上就是IVS所指的价值前提。如果移地使用或改变用途使用仍然基于市场参与者视角预测评估参数,那么评估结果依然可定义为市场价值。因此,评估师在进行机器设备市场价值评估时,还应当披露该机器设备的价值前提(即使用方式)。

4、市场价值在不动产评估中的适用性

市场价值的概念来源于不动产评估,是不动产评估重要的价值类型。在活跃的不动产交易市场中,存在大量的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待开发土地或已建成的物业往往存在多种用途。理性的市场参与者将遵循“最高最佳使用”原则对不动产价值进行判断。如果评估师有能力进行不动产开发方案咨询,则可基于“最高最佳使用”这一前提评估的价值内涵则为市场价值。如果委托方已经有明确的开发利用方案,评估师可将其假设为最高最佳使用,站在市场参与者视角预测输入参数,评估该用途下的市场价值。

5、市场价值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的适用性

根据我国《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森林资源资产》,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森林生态等。不同类别的森林资源资产的稀缺性不同,开发利用方式的多样性也存在区别。对于稀缺性较弱(可批量复制)的森林资源资产,正常经营开发方式即可视为“最高最佳使用”,评估师基于“市场参与者”视角,输入来自于市场参数,运用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所形成的价值评估结果均可表达市场价值内涵。如果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稀缺性较强且开发利用方式不唯一,不同开发利用方式产生的经济效益有所差异,则基于重置思路的成本法无法体现市场价值内涵,评估师需要在明确开发利用方式(并假设其为“最高最佳使用”)的价值前提下,基于“市场参与者”视角,运用收益法或市法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市场价值。

6、市场价值在珠宝首饰资产评估中的适用性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珠宝首饰》中将珠宝首饰定义为:珠宝玉石和用于饰品制作的贵金属的原料、半成品及其制成品。珠宝首饰资产的用途通常较为单一。对于稀缺性较弱的珠宝首饰资产(例如作为普通商品的珠宝首饰制成品),评估师基于“市场参与者”视角,输入来自于市场参数,运用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所形成的价值评估结果均可表达市场价值内涵。对于稀缺性强的珠宝首饰资产(例如玉石原料、珠宝艺术品等),则成本法不能表达“市场价值”内涵,评估师需要基于市场参与者视角,运用市场法、收益法评估珠宝首饰的市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