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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檀木工艺品家具摆件资产价值评估 紫檀是一种极其珍贵的木材。由于其生长缓慢,几百年都做不到。很难得到大材料,而且木材坚硬致密。适用于雕刻各种精美图案。紫檀的质地细长浮动,变化无穷,尤其是色调深沉,稳重大方美观。因此,它被视为最好的木材和木材之王。最大的紫檀直径只有20厘米左右,有“一寸紫檀一寸金”的说法。 紫檀家具是一种根植艺术、沉淀灵性和个性的古典精品。对于这种以“木中金”——紫檀为原料的紫檀家具来说,财富并不少见,品位和活力值得炫耀。紫檀家具在明末清初在中国享有盛誉,在中国一直享有很高的声誉。只有皇帝才能使用明清时期。早在明末清初,中国古典家具就享有盛誉,被誉为东方艺术的明珠。现已成为继书画、陶瓷之后的第三大收藏品。家具是国内外历次拍卖中不可或缺的一类。 紫檀家具生产工艺复杂,手工精湛,蕴含着浓厚的中国传统文化和民族精神,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审美情趣和思想观念。它不仅实用,而且具有高超的科学性和艺术性,具有很高的收藏价值。 一、资产评估流程: 1、谈判签约阶段 河南xxxx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xxx日开始与委托人和报告用户进行谈判和沟通,了解相关事项,并于xxxx日正式签订合同,确定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选择评估基准日,制定评估计划。 2、安排委托方准备材料的阶段 评估人员安排委托方准备材料,并根据评估人员提出的材料清单收集相关材料。 3、市场调查阶段 评估人员根据评估资产的特点,依靠互联网、电话、报纸、杂志和公司的历史数据,调查了解评估资产的状况,获得价格依据和市场价格数据,并进行必要的市场分析。 4、评估工作阶段 根据资产评估的相关原则和规定,评估人员根据委托人填写的信息和评估人员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对评估资产进行评估,计算评估资产的评估价值。 5、撰写资产评估报告阶段 根据国家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格式和要求,评估人员撰写资产评估报告,主要执行以下程序: ①对评估结论进行分析,根据分析情况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 ②撰写评估报告。 ③三级评审、专家论证、征求意见阶段 评估人员按要求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内部三级审查,听取相关专业人员的意见,根据三级审查结果补充修改资产评估报告,征求委托人对资产评估报告的意见,最终形成正式的资产评估报告。 ④提交评估报告 二、评估方法: 根据资产评估有关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及其他一般公认的评估原则,我们对委托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了必要的核实及查对,查阅了有关文件、资料,实施了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委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调查分析,根据资产评估目的及委估资产具体情况,认为成本法更能体现该资产的价值,故此次主要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通过成本法估算出评估对象的成本价值,在成本价值的基础上估算出紫檀类工艺品家具的文物价值。 评估价值=木材价值+用工+手工工艺+消耗材料+艺术价值和文化价值+罕见及独特程度+历史价值 (1)木材价值 木材价值包括木材本身单价+关税+运费+增值税 材质价值=展品本身重量/出材率 紫檀出材率为10-15% (2)用工 用功指每件展品所用工数,每人每月工资加奖金及加班费等。 (3)消耗材料 消耗材料包括机械、工具磨损,以及各种标号的砂纸、节节草、腊、胶、漆、还有水电等消费。 (4)作品反映的艺术价值和文化价值 因本次评估的紫檀类工艺品全部为手工制作,其中所涉及的雕刻技艺以及古建工艺作为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反映出了极高的艺术价值和文化价值。 (5)罕见及独特程度 主要为工艺品的用料及工艺复杂的繁复面不易被复制的独特程度 (6)历史价值 历史价值是指对历史发展所产生的积极影响或者是事物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意义。一般是指传世品所具有的价值。
2023-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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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公司承接评估业务时需要签订资产评估合同吗?资产评估合同内容主要包括什么? 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规定: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人依法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根据《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通知》(中评协〔2017〕33号)规定: 第六条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的名称、住所、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评估基准日; (五)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六)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 (七)评估服务费总额或者支付标准、支付时间及支付 方式; (八)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十)合同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 (十一)合同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 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时未明确的内容,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当事人可以采取订立补充合同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形 式做出后续约定。 信息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官方文本及答复为准。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2023-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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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成本法的金融数据资产估值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崛起,数据是数字经济的关键要素已经形成共识。数据资产化是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前提。 合理选择评估方法 金融数据资产依托实物载体而存在,储存在一定介质里;可被无限次共享且不会损耗;其价值具有易变性,会随着使用次数增多和其精准度的提高而提升;具有可加工性,可以被维护、更新、补充,但也能被删除、合并、归集。 构建数据要素市场的关键问题在于数据资产的合理估值。数据资产估值是促进数据资产在市场中高效流通的关键环节,是推动数据资产成为新的关键生产要素的基础性工作。在评估方法选择上,评估资产价值的基本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 市场法是根据相同或相似的数据资产的近期或往期成交价格,通过对比分析评估数据资产价值的方法。但当前,金融数据资产的交易市场尚未形成一定市场规模,交易案例较少,相关交易价格、交易时间、交易条件等信息搜集比较困难。 收益法是通过预计数据资产带来的收益估计其价值。目前,通过金融数据资产直接获得收益的较少,有些金融数据资产不是在企业经营中形成直接收益,直接预测收益有一定难度。 成本法是根据形成数据资产的成本进行评估。尽管数据资产的成本随市场变化具有一定波动性,但分析数据资产价值与其重置成本的相关程度,以成本法评估其价值存在一定合理性。 案例分析 A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是一家以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前沿技术为基础的金融科技公司。 选取A公司申报的科创金融项目内部采集的数据资源(以下简称A公司金融数据要素)为评估对象;评估范围为“A公司金融数据要素”项目下所内采、外购数据相关的已发生的历史成本;评估基准日是2022年12月31日。 A公司金融数据要素的成本统计分为数据资产获取阶段和数据资产研发阶段。其中,获取阶段包括提供应用服务、机器采集、程序爬虫以及购买取得。获取阶段发生的成本有购买数据的价款、人工工资、差旅费、材料费、打印费、网络费等相关费用。数据资产研发阶段包括数据导入和预处理、数据统计和分析、数据挖掘,发生的成本有设备折旧、研发人员工资等。 采取行业回报率作为A公司金融数据要素的投资回报率。从wind数据库中找到与案例公司数据资产类型相同、规模相似的12家企业,并选取近三年数据资产回报率的平均数8%作为A公司金融数据要素的投资回报率R。 评估数据效用U包括数据质量系数α以及数据流通系数β。其中,考虑到金融数据要素的保密性与安全性,数据质量系数α通常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云计算与大数据研究所进行测算,信通院为“A公司金融数据要素”出具了数据质量的白皮书,测算出其数据质量系数α为99.2%。数据质量系数α通常小于1。 关于数据流通系数β,数据资产按流通类型分为开放数据、公开数据、共享数据和非共享数据四类。如果企业只拥有非共享数据,那么数据流通系数β为0,数据资产价值也为0,说明数据虽有价值但不一定能成为数据资产。 数据流通系数由a开放数据量、b公开数据量、c共享数据量和总数据量决定。 a、b、c分别为开放、公开和共享3种数据流通类型的传播系数,非共享数据流通限制过强,对整体流通效率影响忽略不计;传播系数、数据流通系数β通常小于1。 评估A公司金融数据流通效率时,一是通过可流通数据量占总数据量的比重确定数据对外开放共享程度。 二是考虑到不同类型数据影响范围不同,将数据传播系数按照数据类型进行分类,通过查看网站访问量测算具体数值。其中,A公司金融数据要素中的开放数据不一定对所有人公开,通过权限才能查看访问。公开数据和共享数据的传播系数计算同理。 由于数据资产垄断性不仅受限于所属行业,还可能与其所处地域相关、价值实现环节较多且评估过程复杂,如果判断有难度可以忽略不计。此次采用专家打分法与层次分析法获得A公司的垄断系数Ι与风险系数δ。垄断系数Ι与风险系数δ一般小于1。 此次评估以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结合委估对象实际情况,经实施清查核实、实地查勘、市场调查、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得出了A公司金融数据要素的评估值。 需各专业结构合力 当前,我国数字经济处于快速成长期,但数据资产的价值评估还存在很大困难。 一方面,对数据资产进行精确的估值需要完善的数据市场作为前提。另一方面,数据资产实现价值的过程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在当前和未来时点的价值可能并不相同,在应用和流通中可能发生价值增值。此外,数据资产价值与应用场景紧密相关,不同应用场景中的价值可能并不相同。 在A公司金融数据资产估值过程中,在传统成本法的基础上采用了比较具体、可操作性强的模型,使用案例对估值模型进行检验。此方法是目前对于案例公司金融数据资产估值较为合适的方法。但成本法也存在问题,如成本费用与数据资产价值关联性的确定存在一定主观性,评估公司很难单独完成金融数据资产的价值测算,需各个相关专业机构的配合与支持。
202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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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价值评估怎么做? 一、股权的定义所谓股权,是指股东以出资方式取得的、依法定为法人,或以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经营,并享有公司财产利益的权利。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股权就是财产的一部分,也就是非法人财产的所有权。从会计角度看,两者本质上是一致的,都体现了财产所有权;但是,从数量上看,两者可能有不同之处,产权指的是业主的权益,而股权指的是资本或实收资本。 根据股权持有人对企业的影响程度,一般可将企业的股东分为:控股权股东、重大影响力股东和非重大影响力股东。控股股东有权决定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重大影响力的股东可以参与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决策,但不能作出决定;无重大影响力的股东对被持有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影响很小。 二、股权价值评估方法 股权价值评估是一种综合性的资产评估,它是一个判断、估计企业整体经济价值的过程,主要是服从或服务于企业的产权转让或产权交易。随着中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企业兼并、收购、股权重组、资产重组、兼并、分立、股票发行、联合经营等经济交易活动的出现和增多,企业价值评估的应用空间大大扩大,其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当前我国企业价值评估的方法主要有:资产法、贴现法、市场比较法和期权法等四种。 资产评估法是一种静态评估方法,主要采用帐面价值法和重置成本法两种方法,该方法利用企业现有的财务报表记录,对企业的资产分项评估,再加总。 (一)帐面价值法。 账面价值是指资产负债表上股东权益的价值或净值,它主要由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和企业的经营利润组成,计算公式为:目标企业价值=目标公司的账面净资产。 但是,这仅仅是对企业存量资产的衡量,并不能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增长能力和行业特征。 为了弥补这一不足,在实践中常采用调整系数,对帐面价值进行调整,即目标企业价值=帐面净值×(1+调整系数)。 (二)复位成本法。 重置成本足指并购企业自身、重组成与目标企业完全相同的企业所需的成本。当然,必须考虑现有企业的设备是否会贬值。 计算公式为:目标企业价值=当前市场上企业资产的全新价格-有形折旧额-无形折旧额。 以上两种方法都是以历史成本为基础来评价企业价值,其最主要的特点是采用了将企业的各种资产分开定价,再相加综合的思路,实际操作简单一行。它最致命的缺点就是割裂了一个企业的组织:企业不是土地、生产设备和其他各种生产资料简单地累加而成的,企业价值应是企业整体素质的体现。 将某一资产从整体中分离出来单独进行评估,其成本价格与从整体中获得的边际收益之间存在很大差距。公司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公司创造未来收益的能力之间的相关性非常小。所以,它的评估结果实际上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企业价值,充其量只是作为一个价值参照,提供了估价的底线。 (三)现金流折现法,也称为拉巴鲍特模型法,是一种将不同时间点发生的现金流统一折算为现值再加总求得目标企业价值的方法,它考虑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和风险,并以确定的折现率计算。 市场比较法市场比较法是根据相似资产应有相似价格这一理论推导而成,其理论依据是“替代原则”。市场比较法的实质是在市场上找到一种或几种与被评估企业相同或近似的参照物,通过对重要指标的分析和比较,对其进行修正、调整,最终确定被评估企业的价值。采用市场法评估的重点是可比企业的选择和可比指标的确定。 首先,在选择可比公司时,一般要依据两个标准:一个是行业标准,一个是财务标准。第二,确定企业价值可比指标时,要遵循一个原则,即要使可比指标与企业价值直接相关。在这些指标中,现金流和利润是最重要的指标,因为它们直接反映了公司的盈利能力,并与公司价值有直接关系。 市场比较法是根据市场对类似或可比资产的定价,对目标企业的价值进行估算。因为企业的市场价值需要作为参照物,所以与现金流贴现相比,市场比较法更多的依赖于所需的信息。但是,我们假设,即“目标企法市场总体上会失败”。目前市场中的实异和交易案例还不完善,其使用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期权估价法在一个特定日期或固定价格下,从本底资产中购入或取得权利价值的价值超卖期权才有收益Scholes模型。 在期权价值评估法中,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并购交易中隐含的期权价值,然后将其加入按传统方法计算的静态净现值中,即为目标企业的价值。在期权估价方法中,考虑了目标企业所具有的各种机遇和经营灵活性的价值,弥补了传统估价方法的不足,能够让并购方根据风险来选择机会,创造经营灵活性,风险越大,机会的价值就越高。 研究中还有一些问题有待解决,如期权定价模型的使用,没有严格地检验该模型的假设条件。实际上,许多经济活动的机会收益是符合几何规律还是对数布朗运动规律,还需要继续研究。实际操作中,很少单独使用此方法获得最终结果,通常是在考虑了其他方法的定价基础上,再将其考虑在内,调整得出评估值。 简言之,企业价值评估是基于一定的科学方法和经验水平,但其本质是一种主观判断,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估价方法,必要时可交叉采用多项估价方法同时估价。 评估企业价值需要两个技巧,首先是分析能力,它要求理解并运用数学模型来评估企业价值。其次,还有更重要的,要有好的判断能力。许多情况下,数学模型中都含有假设成分,许多资料如公司经营管理能力无法量化或者没有足够的数据来衡量,因此,采用数学模型得到的企业价值只能作为参考。 由于目前估价目的范围很窄,因此,除了为产权交易提供合理的基础价格之外,更重要的是,重组前后的价值对比可作为决定企业管理层是否进行战略性重组的工具。在西方国家,价值评估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功,正确地实行以价值评估为手段的价值最大化管理是我国企业走出困境的必要条件。所以,对企业价值评估方法进行探讨和研究,并合理运用,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国有独资公司股权评估原则: 涉及国有股权变动,不论股权比例大小,原则上要求采用两种方法进行评估,除非有充分理由表明只采用一种方法; 管理层收购其他小型股权,一般属于非正常交易,并非公开公平交易,一般不能作为个案处理,尤其是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时; 国有股权退出一般不建议给出评估折扣,建议的评估对象仍是股东全部权益,是否为股权比例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
202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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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资〔2023〕9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进一步做好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工作,加强企业国有资本基础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23年5月12日 附件: 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 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全面、及时、准确反映国有资本占有与变动情况,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包括:中央部门所属境内外各级企业(以下简称部门所属企业),即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含垂直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直接投资兴办或管理的一级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以下统称部门所属一级企业),以及一级全资、控股企业投资兴办的各级企业(以下统称部门所属二级及以下企业)。 各级国有参股企业再投资兴办的企业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企业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本办法所称部门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以下简称部门所属企业产权登记),是指财政部、中央部门根据管理职责对占有国有资本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变动情况进行登记管理,并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四条 部门所属企业产权登记按照统一规则、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 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权属清晰。产权归属关系不清、存在产权纠纷的企业,应当在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后及时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客观记载企业产权状况基本信息的文件,是确认国有产权归属关系的基础依据。 第七条 部门所属企业产权登记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财政部是部门所属企业产权登记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部门所属企业产权登记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设计监制《产权登记证》,建立部门所属企业产权登记信息系统; (三)负责部门所属一级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核发、换发或收回《产权登记证》; (四)指导中央部门开展部门所属二级及以下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 (五)监督检查部门所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 第九条 中央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财政部制定的部门所属企业产权登记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并督促本部门所属企业开展产权登记工作; (二)审核本部门所属一级企业产权登记材料,出具审核意见报财政部审定; (三)负责本部门所属二级及以下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核发、换发或收回《产权登记证》; (四)监督检查本部门所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 第十条 直接投资兴办或管理企业的行政事业单位为主办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财政部制定的部门所属企业产权登记管理规章制度和中央部门管理要求,指导并督促本单位所属企业开展产权登记工作; (二)审核本单位所属企业产权登记材料,出具审核意见并逐级上报; (三)监督检查本单位所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部门所属企业是产权登记的申报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生需办理产权登记情形时,及时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确保报送材料和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审核所属企业的产权登记材料,出具审核意见并逐级上报。 第十二条 由两个(含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按照国有资本认缴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管辖的部门。 国有资本认缴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存在多个的,按照企业自行推举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部门,其余出资人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 第三章 产权登记类型与办理 第十三条 部门所属企业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一)因投资、分立、合并、事业单位转企等新设立企业; (二)因投资、收购等首次取得企业国有股权; (三)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于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首次收到国有资本金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占有产权登记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基准日产权状况等。 (二)《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 (三)经济行为决策文件,涉及有关部门批复的,应当提供批复文件。 (四)由事业单位出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各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办理的《产权登记证》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出资人以货币资金出资的,应当提交银行进账单。 (六)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经济行为需要资产评估、清产核资或资产清查等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文件、清产核资或资产清查结果批复文件等。 (七)本企业章程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产权登记基准日财务报告。 (八)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的名称、管理级次、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动; (二)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 (三)企业国有资本出资额、出资比例发生变动; (四)其他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自取得批复或者作出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变动事项涉及工商登记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 企业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动产权登记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产权变动情况等。 (二)《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 (三)经济行为决策文件,涉及有关部门批复的,应当提供批复文件。 (四)出资人以货币资金出资的,应当提交银行进账单;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经济行为需要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文件、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涉及需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的,应当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相关交易凭证。 (五)出资人发生变化的,需提交出资人相关材料,即由事业单位出资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各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办理的《产权登记证》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本企业《产权登记证》。 (七)修改后的本企业章程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产权登记基准日的财务报告。 (八)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因产权转让等导致企业出资人中不再存在中央部门国有资本出资人、或中央部门国有资本出资人不再是企业国有资本认缴出资额最大出资人的; (三)其他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产权注销情形的,应当自工商登记注销、依法撤销或变更后,收回或核销全部国有资本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销产权登记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解散、撤销、破产、产权转让情况等。 (二)《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 (三)经济行为决策文件,涉及有关部门批复的,应当提供批复文件。 (四)本企业《产权登记证》。 (五)企业解散、依法撤销、破产清算的,应当提交本企业工商注销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经审定的清算报告、企业债务处置或承继情况说明及相关批复文件。 (六)因产权转让等情况,企业不再存在中央部门国有资本出资人、或中央部门国有资本出资人不再是企业国有资本认缴出资额最大出资人的,应提交修改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应的协议或方案、受让方的有效证件复印件;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的,应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相关交易凭证。 (七)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经济行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文件。 (八)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 部门所属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填报。其中,一级企业应当经主办单位及中央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报财政部审定;二级及以下企业应当逐级经其上级企业、主办单位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报中央部门审定。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中央部门对审定合格的部门所属企业,应当及时予以办理产权登记,并按规定核发、换发或收回《产权登记证》。对不符合产权登记办理相关规定的企业,财政部、中央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并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办理。 第二十五条 因产权转让、增资、减资、出资人性质改变等,导致中央部门国有资本出资人退出但仍有国有资本、或中央部门国有资本出资人不再是企业国有资本认缴出资额最大出资人的,企业办理注销产权登记后,应当根据最新产权归属关系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部门所属企业应当及时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在产权登记中伪造申报材料、刻意瞒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中央部门、主办单位和部门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制度和工作体系,各中央部门可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在部门内部产权登记管理规程中细化各级主管单位职责,落实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责任。财政部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中央部门、主办单位和部门所属企业的工作人员,在办理产权登记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办理产权登记事项。 第三十条 部门所属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规定做好保密工作,严禁将涉密文件、信息等上传至产权登记信息系统。涉密材料以书面形式另行报送。 第三十一条 企业以交易为目的持有的企业股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未纳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进行会计核算的,不进行产权登记。 第三十二条 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主要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企业,即:当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为企业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且该出资人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资本总额大于其以其他形式出资形成的国有资本总额时,其产权登记事项按照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企业的规定执行,由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办理。 第三十三条 金融、文化企业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现行部门所属企业产权登记办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
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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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最新规定:这41名近现代大师书画作品一律不准出境 国家文物局在5月26日公布了一份《关于颁布1911年后已故书画等8类作品限制出境名家名单的通知》,该通知包含了1911年后已故书画、陶瓷、雕塑、扇子、织绣、玺印、烟壶、漆器等7类作品限制出境名家名单,共计约200人。此举旨在加强文物保护工作,防止近现代珍贵文物流失,完善文物出境审核标准体系。 通知指出,各省份文物局和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应根据《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确定的原则和禁限,在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工作中参照执行。此前颁布的2001年《一九四九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的鉴定标准》、《一七九五年至一九四九年间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的鉴定标准》以及2013年《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第二批)》将被废止。 通知附件一是《1911年后已故书画类作品限制出境名家名单》。其中,作品一律不准出境者41人,代表作不准出境者158人。根据通知,于右任、丰子恺、刘海粟、齐白石、关山月、李可染、李叔同、吴昌硕、吴冠中、张大千、陈逸飞、林风眠、徐悲鸿、郭沫若、黄宾虹、傅抱石等知名艺术家的书画作品将一律不得出境。 其他几份名单分别是《1911年后已故陶瓷类作品限制出境名家名单 》《1911年后已故雕塑类作品限制出境名家名单》《1911年后已故扇子类作品限制出境名家名单》《1911年后已故织绣类作品限制出境名家名单》《1911年后已故玺印类作品限制出境名家名单》《1911年后已故烟壶类作品限制出境名家名单》《1911年后已故漆器类作品限制出境名家、漆器类作品限制出境名作坊名单》。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地文物部门严格执行文物出境审核标准,严厉打击文物走私犯罪行为,确保珍贵文物得到妥善保护。 附件1 1911年后已故书画类作品限制出境名家名单 一、作品一律不准出境者(41人) 于 照(非闇) 于右任 丰子恺 王式廓 石 鲁 刘奎龄 刘海粟 齐 璜(白石) 关山月 严 复(几道) 李可染 李叔同(弘一) 吴作人 吴俊卿(昌硕) 吴冠中 吴湖帆 何香凝 沈尹默 张 爰(大千) 陆俨少 陈云彰(少梅) 陈师曾(衡恪) 陈逸飞 林风眠 林散之 赵朴初 钱松喦 徐悲鸿 高 崙(剑父) 高 嵡(奇峰) 郭沫若 黄 质(宾虹) 黄 胄 梁启超(任公) 董希文 蒋兆和 傅抱石 谢稚柳 溥 儒(心畬) 颜文樑 潘天寿 二、代表作不准出境者(158人) 丁佛言(松游) 丁衍庸 于希宁 马 晋 马一浮 马叙伦 王 伟 王 贤(个簃) 王 襄 王心竟 王叔晖 王闿运(湘绮) 王雪涛 王朝闻 王福庵 王蘧常 戈 荃(湘岚) 方人定 方济众 邓尔疋 邓散木 古 元 叶浅予 叶恭绰 田世光 白 蕉 白雪石 冯 迥(超然) 冯建吾 亚 明 吕凤子 朱屺瞻 朱复戡 朱家济 刘子久 刘旦宅 刘炳森 刘凌沧 刘继卣 关 良 江寒汀 汤 涤(定之) 许麟庐 苏葆桢 李 英(苦禅) 李 耕 李铁夫 李琼玖 杨守敬(惺吾) 来楚生 吴 桐(琴木) 吴 徵(待秋) 吴华源 吴庆云(石仙) 吴茀之 吴显曾(光宇) 吴家琭(玉如) 吴熙曾(镜汀) 何 瀛(海霞) 余任天 余绍宋(越园) 应野平 沙孟海 沈曾植(寐叟) 宋文治 启 功 张 仃 张 泽(善子) 张大壮 张书旂 张克和(石园) 张伯英(勺圃) 张其翼 张宗祥 张振铎 张肇铭 陆 恢(廉夫) 陆 翀(抑非) 陆维钊 陈 年(半丁) 陈之佛 陈子庄(石壶) 陈子奋 陈树人(猛进) 陈秋草 邵 章 林 纾(琴南) 罗振玉(雪堂) 罗惇(复堪) 金 城(北楼) 周 仁(怀民) 周元亮 周思聪 周肇祥 郑 昶(午昌) 郑乃珖 郑孝胥(苏戡) 郑诵先 宗其香 赵 起(云壑) 赵少昂 赵望云 胡小石 胡佩衡 俞 礼(达夫) 俞 明(涤凡) 彦 涵 姜 筠(颖生) 娄师白 贺天健 秦 裕(仲文) 顾廷龙 顾麟士(鹤逸) 钱君匋 钱振鍠(名山) 倪 田(墨耕) 徐 操 徐世昌(菊人) 徐宗浩 高二适 高剑僧(秋溪) 郭味蕖 唐 云 容 庚 诸乐三 陶一清 黄山寿(旭初) 黄幻吾 黄君璧 黄苗子 黄秋园 黄般若 黄新波 萧 愻(谦中) 萧俊贤(厔泉) 萧淑芳 曹克家 常书鸿 崔子范 康有为(长素) 章士钊 章炳麟(太炎) 商承祚 董 揆(寿平) 程 璋(瑶笙) 程十发 傅增湘 曾 熙(农髯) 谢之光 谢无量 溥 伒 溥 佺 蔡若虹 蔡鹤汀 黎冰鸿 黎雄才 潘絜兹 魏紫熙 附件2 1911年后已故陶瓷类作品限制出境名家名单 一、作品一律不准出境者(10人) 王 琦 王大凡 邓碧珊 毕伯涛 刘雨岑 何许人 汪晓棠 汪野亭 程意亭 潘陶宇 二、代表作不准出境者(15人) 王 步 方云峰 田鹤仙 许友义 苏学金 汪大沧 陈渭岩 范大生 俞国良 徐仲南 徐顺元 蒋燕亭 曾龙升 潘玉书 潘庸秉 附件3 1911年后已故雕塑类作品限制出境名家名单 一、作品一律不准出境者(1人) 江小鹣 二、代表作不准出境者(14人) 王子云 王丙召 王静远 刘开渠 李金发 张辰伯 陈锡钧 周轻鼎 郑 可 萧传玖 程曼叔 傅天仇 滑田友 廖新学 附件4 1911年后已故扇子类作品限制出境名家名单 一、作品一律不准出境者(3人) 张楫如 龚玉璋 谭维德 二、代表作不准出境者(11人) 支慈庵 张志鱼 孙小匏 杨云康 余仲嘉 花剑南 陈澹如 金绍坊 庞仲经 徐素白 盛丙云 附件5 1911年后已故织绣类作品限制出境名家名单 一、作品一律不准出境者(7人) 王茂仙 李仪徽 余 德 沈 立 沈 寿 沈金水 宋铭黄 二、代表作不准出境者(11人) 吉干臣 杨守玉 杨佩珍 张华璂 张福永 金静芬 施宗淑 都锦生 凌 抒 黄 妹 萧咏霞 附件6 1911年后已故玺印类作品限制出境名家名单 一、作品一律不准出境者(4人) 齐璜(白石) 吴俊卿(昌硕) 赵叔孺 钟以敬 二、代表作不准出境者(23人) 丁辅之 马 衡 王福庵 方介堪 邓尔疋 邓散木 叶 铭 冯康侯 朱复戡 乔大壮 寿石工 李尹桑 来楚生 吴朴堂 吴 隐 沙孟海 陈巨来 赵 石 顿立夫 钱瘦铁 徐新周 唐醉石 韩登安 附件7 1911年后已故烟壶类作品限制出境名家名单 一、作品一律不准出境者(4人) 丁二仲 马少宣 叶仲三 毕荣九 二、代表作不准出境者(4人) 叶晓峰 叶菶祺 张文堂 薛京万 附件8 1911年后已故漆器类作品限制出境名家、漆器类作品限制出境名作坊名单 一、代表作不准出境者(9人) 乔泉玉 杜炳臣 李芝卿 余书云 林廷群 梁国海 谭新篁 高秀泉 蔡文沛 二、1911年至1949年间代表作不准出境名作坊(6家) 广泰成 沈绍安*记 易荣泰 继古斋 釦雅斋 梁福盛
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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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评估与行业发展俱进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珠宝行业的发展,专业技术性很强的珠宝评估服务的重要性也愈发突出。1.珠宝首饰评估产生的背景。随着我国珠宝行业的发展,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就自发出现了珠宝首饰的评估行为。当时,一些专家学者应邀参加企业的评估活动,根据企业的要求在评估证书上签字。评估证书往往对待估珠宝进行描述并列出鉴定数据后,综合其社会价值、收藏价值、教育价值、艺术价值等,得出货币化价值结论。为了增加说服力,突出评估对象的特点,评估证书会在某些方面进行强调,比如评估一块红刚玉原料,证书会称之为“世界罕见的巨型红宝石原料”;评估一块玉石原料或玉石雕刻品,证书会解释“神仙难断寸玉”,并拿钻石的克拉单价做参考;评估“夜明珠”,证书会引经据典,将慈禧太后陵墓中被盗之宝与之作对比……评估结论往往动辄以“亿”为单位。一时之间,这种评估证书颇有泛滥之势。一些善良的专家被利用,行业声望受损,第三方利益受损。 与此同时,服务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为了满足委托方在产品宣传、产品交易、企业验资等方面的要求,也相继为珠宝首饰饰品等出具评估报告。这些评估报告的专业质量明显存在技术瑕疵,特别是因评估对比物的选择不合理,从而导致价值结论不合理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这些评估机构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其出具的评估证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导致了一系列社会和经济问题,比如会计师事务所依据评估报告的价值结论进行企业登记验资、进行账目查验等。 这些评估报告由于缺乏责任主体、缺乏专业性,相关管理机构陆续接到了社会各方面关于证书合法性、参与评估人员可靠性的咨证函,并要求对珠宝首饰评估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 2.专业珠宝评估的诞生 为了更好地维护珠宝市场秩序,保护经济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1998年,国土资源部珠宝首饰管理中心会同财政部、人事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开始构建中国珠宝首饰评估体系。此体系的构建一方面从人员的培养着手,建立中国的珠宝评估师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制度;另一方面从机构的管理和行为准则上着手,规范行为,明确责任。 为了更好地组建评估师队伍,人事部、财政部2003年下发了《关于在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中增设珠宝评估专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3]19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下发了《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中评协[2003]3号),并于2005年正式认定了第一批共15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通过随后的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珠宝评估师队伍逐渐壮大。 根据国家规定,资产评估师必须经过后续培训,统一注册管理,遵守行为规范,方可合法执业。为了进一步规范珠宝首饰评估行为,2007年,财政部下发了《财政部关于规范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141号),2009年,在《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的实践基础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珠宝首饰评估准则》,并纳入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 至此,珠宝评估随社会需要和行业发展逐渐专业化、规范化。 3.评估服务对象随行业发展而演变 珠宝首饰资产大多为非国有财产,珠宝评估实践的市场化程度很高,服务对象涉及社会方方面面,评估任务在不同时期,随行业发展而具有不同的特点。 3.1 解决珠宝不良资产、经济纠纷等问题 20世纪90年代,一些企业将珠宝首饰作为质押物,进行银行贷款。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从四大国有银行分离出来后,珠宝首饰质押品被戴上了不良资产的帽子,划归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变现。而未划拨的银行在收不回贷款的情况下,则通过法院追讨债务。珠宝首饰的处置,以及涉及珠宝首饰的经济纠纷等案件,都需要对其现实经济价值进行合法评估。因此,规范化珠宝评估业务一经开展,便立即有针对性地宣传专业珠宝评估的重要性,经过招投标,用高质量的评估服务协助资产管理公司、法院等解决问题。 3.2 随行业对社会多角度渗透而发展 在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中国的珠宝首饰行业也成长迅速。目前已拥有5万多家珠宝企业,300多万从业人员,年零售额近300亿美元,年出口额80多亿美元。2008年以前的十几年,中国珠宝国内销售总额和出口总额的年均增长率都在10%以上。 在微观零售市场上,高档珠宝首饰的消费者、经营者对专业服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真伪鉴定的基础上,对价值进行评估。比如以“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的知名品牌企业,为了增强消费者信心,提高品牌信誉度,对高档珠宝首饰进行“鉴定评估证书”带证销售。 此外,随行业对社会多角度渗透,珠宝评估开始服务于各种经济行为,如资产转让,公司设立等。与此同时,海关、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慈善机构、珠宝玉石收藏机构等也因为各种原因会涉及珠宝首饰,进而对合法的、专业的珠宝评估服务产生需求。中国综合国力的强大、中国玉石文化的深入人心,集中体现在2008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和奥运金镶玉奖牌的设计上。在奥运会、残奥会奖牌的制作、议定过程中,奥组委特别委托专业珠宝评估公司对金、银、铜牌用玉进行价值评估。 3.3 为珠宝企业的规模化、现代化转变服务 随着相关黄金、钻石交易规则的规范、税收政策的调整,珠宝首饰企业的现代化管理速度逐渐加快,渐次融入资本市场,并相继酝酿进行企业改制、资产重组,进入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行列。珠宝首饰也因其性质稳定、单体含金量高等特点,成为一些上市公司的重要资产,或成为一些风险投资公司的关注对象。 然而,由于珠宝首饰有其独特性,致使一些珠宝企业的融资行为被延缓甚至受阻。一些投资方和管理方在以下方面或存疑虑: (1)珠宝首饰资产,特别是宝玉石原料和雕刻品,由于种类繁多、品质各异,因此即使外观相似,其价值却可能相差极大。若无专业协助,不经专业评估,很难作出正确判断和决策。例如某退市的珠宝上市公司,就曾将CZ(立方氧化锆)当作钻石进行抵押融资。 (2)珠宝首饰资产,特别是近期,价值波动极大。近几年,国际经济形势动荡不安,珠宝首饰资产,特别是铂金、黄金、玉石、钻石等的市场价格也出现了较大的波动。以铂金为例,2008年内上摸 532元/克,下探183元/克,波幅近300 %。经济危机对钻石业的猛烈冲击、宝玉石产出国(如缅甸等)的政治稳定性等,也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中国的珠宝首饰市场,致使珠宝首饰资产价值的时效性十分突出,财务会计、审计、监管人员很难及时掌握企业资产的真实状况,难以对经营情况进行合理判断和预测。 为了有效地加强监管力度,预示风险,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09年11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在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的交易活动中,应当聘请符合要求的珠宝类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证监会的这种态度明确传达出多层次的信息:珠宝首饰资产的重要性日渐突出,珠宝首饰价值需要专业评估,珠宝企业上市、重组进程已步入快车道。 珠宝首饰评估是我国资产评估规范化管理的一部分,是资产评估向专业化纵深发展的标志之一,在规范珠宝首饰资产运作、维护珠宝行业经济秩序、促进珠宝行业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随着珠宝首饰行业的快速发展,珠宝首饰评估的业务领域和服务对象也不断扩大,已成为珠宝行业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联系政府监管部门和企业、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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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职业,资产评估师(珠宝)为什么备受推崇? 资产评估师(珠宝)职业资格考试是珠宝行业中备受推崇的职业资格考试。作为珠宝行业中不可或缺的职业,资产评估师(珠宝)备受珠宝圈朋友们的关注。这是因为,珠宝评估作为资产评估行业中的重要专业领域,为各种交易提供价值尺度,已成为珠宝行业联系其他行业和领域的重要纽带。资产评估师(珠宝)作为珠宝评估行为的主体,具有法律地位,是不容小觑的实力派。 在中国,资产评估师(珠宝)职业资格在2016年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明确了资产评估行业的法律地位。目前,资产评估师(珠宝)是我国珠宝行业唯一的国家级职业资格。这也意味着,资产评估师(珠宝)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能够为各种交易提供准确、公正、客观的价值评估。 资产评估师(珠宝)并不仅仅是珠宝鉴定师,还需要掌握资产评估、财务会计、经济法等知识。因此,资产评估师(珠宝)是高素质复合型人才。资产评估师(珠宝)需要具备坚实的珠宝鉴定与分级能力和珠宝业界经验,同时还需要了解资产评估的基础理论和方法,掌握财务会计和经济法等知识。这种复合型人才在珠宝行业中非常稀缺和抢手。 截至目前,全国只有200余人拥有资产评估师(珠宝)职业资格。在评估机构执业的资产评估师(珠宝)更是凤毛麟角,还远远达不到评估行业和机构的需求。因此,资产评估师(珠宝)职业资格吸引着越来越多的珠宝行业人士以及资产评估、典当、拍卖、艺术品收藏、投资等行业人士踊跃报考。 珠宝评估在诸多经济行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小到家庭财产分配,大到司法刑律以及企业融资、银行抵质押贷款、资产清算、保险、税收、拍卖、典当、收藏、捐赠等等,珠宝评估在这些经济行为中发挥着关键作用。社会对珠宝评估人才的需求激增,更赋予了资产评估师(珠宝)无可取代的地位。 综上所述,资产评估师(珠宝)职业资格考试在珠宝行业中非常重要,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资产评估师(珠宝)是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珠宝行业中非常稀缺和抢手。随着珠宝行业的发展和社会对珠宝评估人才的需求的增加,资产评估师(珠宝)将会更加重要和有前途。
202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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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权威的珠宝检测机构有哪些? 国内比较权威的珠宝检测机构有:一、国家珠宝玉石监督检验中心 (简称“国检NGTC”) 北京和深圳设有办事处二、中国地质大学珠宝学院检测中心(GIC),武汉和深圳有检测中心 三、中国宝玉石协会珠宝检测中心(GAC),北京和深圳有检测中心 四、国家黄金钻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NGDTC 五、国家轻工业珠宝玉石首饰质量监督检测中心(GJC) 六、中华全国工商联珠宝业商会珠宝检测研究中心(GTC) 七、北大宝石鉴定中心 全国各省均设有省级珠宝检测中心(简称“省检”),选择鉴定机构时需要认准以下标志: 1、CMA: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是中国计量认证/认可的简称。该认证是检测机构计量认证合格的标志,具有此标志的机构为中国境内合法的并且得到国家或省级计量认证管理部门授权的检验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面向社会检测、检验产品的机构,必须由国家或省、市级计量认证管理部门会同评审机构评审合格,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后,才能从事检测、检验活动。因此,CMA认证是强制性的,对于维护产品质量和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2、CAL:China Accredited Laboratory,是中国考核合格检验实验室的简称。CAL标志是国家监督检验机构认证符号,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授予的权威性标志,具有此标志的机构有资格作出仲裁检验结论。具有CAL标志的前提是具有CMA资格,但自2019年起,已取消CAL标志认证。CAL标志的取消,意味着检验机构不再需要通过CAL认证以获得权威性标志,而是需要通过CMA认证来获得合法授权。 3、CNAS: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缩写,是国家级实验室的标志。CNAS标志表明该检验机构已经通过了中国国家实验室认证委员会的考核,检验能力已经达到了国家级实验室水平。CNAS是任何实验室内都可以申请认可的,只要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通过认可就可以发证。CNAS标志在国际上,例如美国、日本、法国、德国、英国等国家也得到承认。因此,获得CNAS认证,可以有效提高实验室的国际竞争力和信誉度。 4、ilac-MRA:Accreditation Cooperation-Mutu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多边相互承认协议)的缩写。ilac-MRA是国际互认标志,有此标志的检验结果可以在世界上46个经济体的56个实验室认可机构得到互认。ilac-MRA的成立,为各国实验室之间的互认提供了一个框架,并促进了全球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因此,获得ilac-MRA认证,对于提高实验室的国际化水平和扩大国际贸易具有重要意义。 以上标志都是检测、检验机构的重要标志,具有不同的含义和作用。在选择检测、检验机构时,应该首先关注机构是否具有CMA资格,然后再考虑机构是否具有CAL标志、CNAL标志等其他标志。同时,还需要注意机构的专业能力、技术水平、设备设施等方面的情况,选择具有实力和信誉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
202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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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商誉减值测试评估有待完善 随着上市公司陆续发布2022年年报,各家公司商誉减值情况也浮出水面。为了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数据的准确性,公司会挑选实力强且信誉高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商誉减值测试。 此前,中国证监会2018年11月发布《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以下简称8号准则),随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20年12月发布《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1号——商誉减值测试评估》。上述风险提示和专家指引进一步明确了商誉减值测试步骤以及需要关注的问题,使得各类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商誉减值测试工作逐步走入正轨。 目前来看,几乎所有上市公司的重大商誉减值测试工作全部委托独立第三方的评估机构承担,评估机构也严格遵循8号准则和《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1号——商誉减值测试评估》的要求,在商誉减值测试评估中,规范减值测试程序,克服原来的误解,提升了执业质量,对上市公司财报报告的质量提高和防范财务风险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关注重点 虽然商誉减值测试工作在规范性方面取得重大改善,但是目前实务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深层次的情况亟待研究。这些情况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 首先,包含商誉资产组(CGU)的辨识与会计一致性的问题。8号准则第十八条第5款规定:资产组一经确定,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企业管理层应当证明该变更是合理的,并根据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附注中作相应说明。实际上,这个规定是会计一致性的要求。 然而,在实务中经常会出现当初的并购方再次并购,或者设立新公司,并且这个新公司与原被并购方存在协同效应。例如,A公司收购B公司形成非同一并购下的商誉,并购后第一年进行减值测试时,包含商誉的资产组仅涉及B公司的业务资产。 并购B公司后的第二年,A公司又并购了一个新的C公司,C公司的业务与B公司的业务存在“协同效应”。在第二年末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包含商誉的资产组可能是B、C两个公司的资产,如果按照包含商誉的资产组为B、C两个公司资产估算,就与第一年进行减值测试确认的资产组不一致,这种情况下是否还符合会计一致性原则? 再比如,B公司在被并购的第二年停产,并转移到新的生产基地生产,那么第二年辨识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时,应该按照新厂址的固定资产作为包含商誉资产组的组成资产,这种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一致性原则? 其次,对于可收回金额的理解尚需探讨。8号准则规定,资产减值需要估算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是取资产未来预计现金流的现值与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净额的孰高者。 而在实务操作中普遍存在一种错误的理解,认为资产预计现金流的现值就是采用收益法评估一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将可收回金额理解为采用收益法评估其公允价值和采用市场法评估公允价值扣除处置费净额的孰高者,即采用两种方法得到公允价值的孰高者。实际上,这里的资产未来预计现金流的现值应该是另外一种价值类型,即在用价值或使用价值。 资产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是具有价值二重性的,即资产是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其中,资产的使用价值就是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所创造的价值,因此,资产的使用价值除了与资产本身的特性有关外,还与资产的使用方式和使用者的使用技能高低有关。对于同一资产,不同的使用权者可能会有不同的使用价值。 资产可收回金额中需要比较测试的是该项资产在会计主体企业中,按照该企业的使用方式和使用程度可以获得的资产的使用价值,不是采用收益法评估的公允价值,这个误解在目前商誉减值测试中还是普遍存在的,而且可能导致一些估算与准则要求不一致。 再其次,采用成本法(资产基础法)估算包含商誉的资产组公允价值。商誉减值测试经常需要估算包含商誉资产组的公允价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的规定,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可以采用成本法估算。其技术途径是分别估算组成这个资产组的各单项资产的公允价值,然后加总得到资产组的公允价值。但因商誉无法单独计量,需要先计量包含商誉资产组的整体价值,再计量资产组全部可辨识资产的价值,最后采用“割差”的方式计量商誉的价值。因此,采用成本法计量包含商誉资产组的整体价值,实质上是计量了包含商誉资产中全部可辨识资产的价值,并没有办法估算商誉的价值。 最后,包含商誉资产组未来预计现金流现值的折现率估算方式不统一。目前,8号准则要求估算包含商誉资产组的未来现金流折现值时,要求采用税前现金流和税前折现率,但是相关会计准则对什么是税前折现率没有定义,对估算方法也没有具体说明。 实务工作中,估算税前折现率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以税前折现率的定义为基础推导的方式;二是以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IAS36)的BCZ85为基础,通过迭代倒算得到所谓税前折现率。仅就这两种折现率的估算方式而言,采用不同的折现率估算方法,实际会导致同一个包含商誉的资产组的未来预计现金流现值得到不同的结果,从而可能导致商誉减值测试失去客观性。 未来展望 8号准则是商誉减值测试需要遵循的基本法规,颁布实施已经10多年,有的条款不再适合目前商誉减值测试的需要,亟需对该准则进行适当修订。 一是引进资产在用价值或使用价值的概念,修改可收回金额的定义。同时,需要论述资产在用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只有引入在用价值的概念,才能使可收回金额的概念更明确,减少不必要的误解以及因此导致的误操作。 二是完善8号准则中可收回金额中关于公允价值估算部分的论述。其中,值得注意的是需明确包含商誉资产组的公允价值不适用成本法。 三是明确包含商誉资产组的辨识原则和标准。在8号准则中,增加如何辨识包含商誉资产组的系统性原则与标准。同时,可以在准则的专家解释中,补充一些案例来说明包含商誉资产组的辨识方法和标准的实际操作方式。 四是明确在用价值,以及采用收益法估算公允价值时折现率的定义与估算方法。估算在用价值和采用收益法估算公允价值时,都会涉及折现率的估算,但是目前8号准则中没有明确的在用价值折现率和公允价值折现率的定义,也未对两种折现率之间的相互联系与区别进行说明,建议增加这方面的规范要求。同时,对税前折现率与税后折现率的定义及估算方式作出必要的规范。 五是进一步明确8号准则中一些不明确条款。目前的8号准则中尚有一些条款规定不明确,导致实务操作中无法实施。例如,8号准则第十八条第4款规定,如果该资产组的现金流入受内部转移价格的影响,应当按照企业管理层在公平交易中对未来价格的最佳估计数来确定资产组的未来现金流量。在实务操作中,由于对“公平交易中对未来价格的最佳估计数”的认识不同,就会产生不同的操作方式,从而影响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又如,对8号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中涉及的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与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如何区分测试,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有待准则进一步明确。 (作者单位: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2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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