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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中存在这些问题评估师被监管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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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中存在这些问题评估师被监管谈话

来源:
评估师资讯
发布时间:
2019/01/22

1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发布《关于对袁秀莉、曾国强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9〕1号)》。

公告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新疆监管局对袁秀莉、曾国强执业的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中粮屯河廊坊番茄制品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相关评估业务进行了检查。经查,袁秀莉、曾国强在执业中存在问题。

部分评估工作早于业务约定书签订日,部分评估工作晚于评估报告日。如机器设备及车辆评估盘点表填表日期2017年6月12日,早于业务约定书签订日2017年6月20日;评估业务基本事项调查表填表日期为2017年8月1日,评估程序表底中复核日期为2017年9月1日,晚于评估报告日2017年7月21日。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第四十四条及《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被评估单位已连续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但评估中未对减值因素进行合理分析,且未考虑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个别银行存款评估过程中,未取得评估基准日银行账户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现金监盘程序仅复印审计机构底稿,且库存现金监盘记录表编制日期为2017年7月2日,而盘点日期为2017年6月30日。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第十条、第十九条及《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设备评估底稿中仅见打印版的网页报价,未记录询价日期、询价人员等详细情况。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第六条的有关规定。

评估报告、评估说明及底稿中存在多处文字描述错误、前后数据矛盾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袁秀莉、曾国强作为该项目评估报告的签字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存在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现要求你们于指定日期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新疆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1月4日,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资产评估师尹林、杨毓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4号)》,决定对北京亚超评估公司及签字资产评估师尹林、杨毓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苏州新海宜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收购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评估执业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们对销售数量的预测依据为销售合同及被评估单位的产销计划,但预测依据中的销售合同包含了近40%的未生效合同,且至评估报告出具日所有销售合同均未实际销售,你们未对合同执行条件和实际执行情况、被评估单位产销计划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判断;在预测成本及售价时,未分析单位产品成本、售价确认的合理性。上述情况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市场法评估中,你们未对可比上市公司及被评估单位的溢余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分析、调整;收益法评估中,你们对被评估单位按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进行测算,但未分析并说明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和理由。上述情况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三、对于评估说明市场法中“通过网上查询得到国内机构计算的部分汽车企业上市公司的不可流动折扣率”,以及收益法中“营业税金及附加的测算税率依据系最新2016汽车整车制造行业平均增值税税负率2.93%”的表述,底稿中均无相关文件及网址说明,且数据来源均为百度查询,数据的可靠性不足。上述情况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第九条的规定。

四、在用收益法评估管理费用的预测中,2021年及以后年度每年少预测税金140.05万元,影响评估值约500万元,相对最终评估值影响比率为0.45%,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第七条的规定。

五、被评估单位存在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事项、应收账款质押事项、未决诉讼情况,但评估报告中未披露,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新海宜已将收购陕西通家股权事项进行披露,我局认定,你们作为为该事项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上述行为未严格遵守《资产评估准则》、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及五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及签字资产评估师尹林、杨毓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请你们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提高评估执业质量,对存在的问题予以整改,并在2019年1月25日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