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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资产评估增值与企业所得税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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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资产评估增值与企业所得税的财税处理

来源:
四川中天资产评估
发布时间:
2021/12/30

企业常见的资产评估增值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的资产评估增值;国企改制上市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增值;民营企业公司制改制的资产评估增值;资产未发生转移,仅为特殊需要作出的评估增值。

在四种不同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应该进行如何处理呢?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资产评估。

正常情况下,改制中资产应理解为按评估价值转让和以转让所得投资两步。但因为是改制中的资产评估增值,当期未实现所得。当期缴税的话,无必要的纳税资金支持。

为解决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国企改制上市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增值。

国有企业改制上市,通常可能有以下模式:

1、国有企业以评估增值资产,出资设立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国有企业将评估增值资产,注入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3、国有企业依法变更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5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其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资产评估增值可按以下规定处理: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含资本公积,下同),但获得现金及其他非股权对价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国企改制上市过程中本来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但不征收直接增加计入资本金。并且经确认的评估增值资产,可按评估价值入账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三、民营企业股份制改造资产评估。

股份制改造就是利用企业的整体资产出资入股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正常情况下,股份制改造中的资产应理解为按评估价值转让和以转让所得投资两步,转让所得可以选择递延纳税。

四、资产未发生转移,仅为特殊需要的评估增值。

比如由于融资的需要,对于企业持有的土地房产进行评估,这部分评估增值如果不进行会计处理,仅仅向金融机构提供评估报告,自然没有任何问题,不涉及任何税收风险。

如果需要进行会计处理,通常的做法是:借记“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贷记“资本公积”。

这样做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吗?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很显然,企业没有取得实际收入,资产也未发生实际交易,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但这可能会造成会计上的折旧调整和税法折旧扣除的,所得税税前扣除依然只能认可历史成本,评估增值部分不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也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