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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评估丨我国无形资产评估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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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评估丨我国无形资产评估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
四川中天资产评估
发布时间:
2022/02/18

我国无形资产评估于起步比较晚,在很多方面都还不成熟,如无形资产界定不清,评估标准不规范,而且忽视了其很多隐性的长期效益。这导致评估结果不准确,加大了信息使用者得不信任感。具体来看,目前我国无形资产评估中需要解决以下一些问题。

一、商标权评估的错误认识

1.在商标权评估过程中,有人认为只有高档商品的商标权才值钱,这是一种误解。

(1)就拿酒类商标权评估来说,五粮液、茅台,以及二锅头等商标权均有较高的评估值,原因就在于其均具有超额收益,只是形成超额收益的来源不一样。

(2)有的依赖较高价格,有的依赖市场占有量,有的则是依赖价格和市场占有量的共同优势。

(3)所以,导致这种错误认识的根源要归结到对收益法不全面认识上来。

2.从理论上来说,收益法的应用关键在于方法应用中各项参数、经济技术指标的判断和选择。

(1)收益法应用于无形资产评估时的三个基本参数,即收益额、折现率和收益期限的确定。

(2)收益额是指无形资产直接带来的未来收益。

(3)无形资产的有用性以至价值的大小,取决于其未来获利能力。

(4)无形资产的收益额,无论是通过分成方式获得,还是通过超额收益形式直接体现,都是由无形资产带来的。

(5)当然,某一项由法律赋予保护的无形资产,如果不能产生有形资产带来收益以外的收益,那么,该项无形资产的价值就会很低甚至不值钱。

(6)所以一项商标权价值的高低,不是从收益来源来判断的。

二、有关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的问题

1.评估技术型无形资产时应注意技术及其有效性。

(1)只有能获得超额收益或获得垄断利润的技术,才能作为评估的对象。

(2)当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非同一主体时,委托方应有资产占有方的授权,方可委托评估。

(3)委托评估的范围与对象应在产权持有者实际拥有或受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评估测算时,应注意交易或转让的范围和时限。

(4)由于现阶段我国在该方面的监管体制的原因,再加上评估师在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方面理论知识和实际评估经验不足,在技术型无形资产产权的有效性方面把关不严,只要委托方提供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的证明,评估人员都将其作为技术型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导致将一些已经失效的技术作为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

2.企业技术型无形资产的产生有自创和外购两个渠道。

(1)在实践中,一般采用收益法评估自创的技术型无形资产,而采用成本法评估外购的技术型无形资产,但是这种评估方法遗漏了外购技术的一种重要的方式-提成制付费方式。

(2)提成制付费方式能够避免一次付费方式引进技术后,因技术提前老化而导致的超额付费问题,故在实际中应用广泛。

(3)但这也不忽视这样一个问题,就是提成制付费的相关费用不能资本化,从而不符合资产定义所要求的各个要素,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三、无形资产评估与科技评估

如今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力直接地影响国家或区域经济水平和发展速度。

在实际运作中,有人往往将科技评估和无形资产评估相混淆,甚至等同。

事实上,尽管二者有一定的联系,但仍有较大的区别。

1.从内涵上看,科技评估就要比无形资产评估更为丰富,它包含了与科技有关的所有行为的评估。

2.无形资产评估只是对企业所拥有的能为其带来额外受益的非实体资产的评估。

3.而且在评估方法上无形资产评估也没有科技评估涉及的范围广,而且它是在三大资产评估假设上建立起来的,所以所需的理论比较复杂。

4.但是从一方面来看,无形资产按是否属于技术性资产可以分为技术性无形资产和非技术性无形资产。

(1)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是指含有技术内容的无形资产,这属于科技成果评估的范畴。

(2)非技术型则是无形资产评估所特有的。

(3)混淆了这个部分包含的内容,正是许多人将科技评估等同于无形资产评估的错误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