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盛达
  •  

    盛达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7   河南盛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豫ICP备19000645号-1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郑州

地址: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1号院1号楼1层附9号  
电话:0371—68966839   /  18237163017 
邮箱:
hnsdpg@163.com

>
>
>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财物清算及评估
公司新闻
评估动态
法律法规

新闻资讯 News center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财物清算及评估

来源:
网络
发布时间:
2020/04/02

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以下总称企业改制)即改变原有国有企业的体制和经营方式,以便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财物清算和评估:

(一)国有企业改制有必要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评估,按照“谁投资、谁一切、谁获益”的原则,认真核实和界定国有产权,禁止藏匿国有财物。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政负责人对提交的清产核资的规模、财物及其财政会计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出具承诺书,并对其成果负责。在前一次清产核资有效期内的,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不再进行清产核资。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有必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国有企业改制中清理出来的不良财物,经中介机构经济鉴证后,按规则程序和要求向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资委批阅。按照批阅权限,对申报核销不良财物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内的,由市国资委批阅。200万元以上,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在批准核销后,企业需建立“账销案存”办理制度,对“账销案存”回收的款项可给予必定的奖励。

(三)国有企业改制,有必要在清产核资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上,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办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财物和土地使用权评估。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财物有必要归入评估规模。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不得委托同一家中介机构进行。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成果在出具正式陈述前,有必要由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安排在改制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资产评估成果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涉及国有土地财物处置的,其评估成果应报市国土资源局确认。严重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安排专家评审。

(四)国有企业改制,由市国资委选聘和委托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实施清产核资、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

(五)企业改制涉及财物剥离的按有关规则履行。